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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協助

HK Express致力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我們熱情友好的員工將於旅程途中隨時為您提供協助。我們理解在某些情況下,旅行會帶來困擾。請參閱下面的指引,以確保您在機場以及在空中能有一個順暢的旅行體驗。

如果您需要申請特別協助,請在我們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日早上8  晚上8時通過 WhatsApp +852 3951 7229 與我們聯絡。您也可以透過我們的服務申請表聯絡我們。其他聯絡詳情請瀏覽 https://www.hkexpress.com/zh-hk/need-help/customer-care/  

行動不便的旅客

行動不便的旅客是指因任何障礙而在乘搭航班時行動能力減低的人士,包括需要使用輪椅、手杖或其他裝置;有視力、聽力或言語障礙;有智力殘障或障礙,包括發育障礙;患有暫時或永久性的醫療病症的人士。

大多數擁有一種或多種殘疾的旅客均可以在無特別協助的情況下安全旅行。因此,我們可以安全地假設行動不便的旅客仍可獨立行動。除非是基於安全理由,旅客不會因殘障或行動不便為由而被拒絕承運。

需要安全助理協助的旅客

旅客如因行動不便或有醫療病症並有下列障礙者,或會被要求要有安全助理於旅途同行:

  • 因認知或發育障礙而無法遵照或回應安全指示行動
  • 因嚴重行動障礙而無法自行從客機上疏散
  • 因嚴重視聽障礙而無法與機艙服務員溝通

安全助理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該助理人員必須能夠提供所需的生理和心理協助。與安全助理同行的旅客不得坐在緊急出口排,或坐在可能阻礙緊急出口、妨礙機組人員執行職務、阻礙緊急設備的使用或妨礙飛機疏散的位置。

此外,我們並不提供以下屬於「個人護理」類別的協助,包括

  • 呼吸(依賴補充氧氣)
  • 餵食(機組人員可以打開並描述食品的內容,但不會協助餵食)
  • 使用洗手間(如旅客無法在無需協助下使用廁所設施)
  • 藥物治療(如旅客無法自行服用藥物或進行醫療程序)

旅行時攜帶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

如果你需要輪椅協助,請在閣下所乘搭航班預定出發時間前至少7天前透過我們的客戶聯繫團隊提出申請。我們的客戶聯繫團隊會在預訂過程中為你提供指引,以確保抵達機場時相關服務可以滿足閣下的需求。為預留足夠空間給你的輪椅並確保其符合安全要求,請按此下載申請表, 並透過提交服務申請表上傳文件一附上填好的申請表和椅照片以進行驗證。 請在預訂時提出你所需要的輪椅協助服務,讓我們能預早安排切合閣下所需的服務。由於機艙空間有限,如你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提出申請,我們或無法為你的輪椅寄艙。

為確保你有足夠時間在航班出發前辦理登機手續、保安檢查和出入境手續,我們建議你在航班預定出發時間前至少 180 分鐘到達機場。你可以選擇使用你的手動輪椅前往登機閘口。如你的輪椅為電池驅動,則必須在登機櫃檯辦理登機手續。我們將為你提供輪椅以便你在機場範圍內活動。

我們建議你隨身攜帶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的使用手冊,好讓我們為你提供適切的協助。

到達登機閘口後,請於登機前通知我們的地勤人員,以協助你安全地轉移到機艙內。登機後,機艙服務員將在整個飛行過程中,適時提供協助。

收費

行動不便的乘客無需為攜帶自用的輪椅、行動輔助設備中可拆卸的部件或供個人使用的電池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必需滿足以下條件。

 

尺寸和重量

我們只接受符合以下尺寸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長 : 140 厘米/55.1 英寸, 寬 : 140 厘米/55.1 英寸, 高度 : 110 厘米/43.3 英寸, 重量小於 150 公斤。

 

 

任何超過上述尺寸和重量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均不能當作行李寄艙。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助行器和備用電池

我們允許攜帶電池驅動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及其備用電池,唯需要符合危險品要求。有關更多資訊,請參閱我們的網站“Controlled and Banned Items"

攜同嬰兒乘搭飛機

我們重視每位旅客的舒適和安全,包括嬰兒。嬰兒出生後7天才能登機。基於安全理由,每班航機內的嬰兒旅客數量有限,您可以在航班出發前48小時於網上或通過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預訂嬰兒機票。 以下是與嬰兒一起旅行時的一些指引。

  • 嬰兒是指於整個旅程內須未滿兩歲的旅客。
  • 為確保所有旅客的安全,每位成人(法定父母或監護人)只允許攜同一名嬰兒登機。該負責人必須年滿18歲。
  • 嬰兒車和嬰兒汽車安全座椅可以免費寄艙,而不計算在寄艙行李限額之內。符合我們手提行李要求的折疊式嬰兒推車,亦可攜帶上機。請到此網址查閱有關攜帶嬰兒車和汽車座椅的更多資訊
  • 嬰兒車和嬰兒汽車安全座椅可免費寄艙,而不計入行李限額中。

座位要求

HK Express不提供嬰兒搖籃。HK Express將向旅客提供嬰兒專用安全帶。 在起飛、著陸以及繫上安全帶標誌亮著時,嬰兒必須使用嬰兒安全帶固定在成人的膝蓋上。由於氧氣面罩數量有限,每排座位最多能容納兩名嬰兒,並且每邊只能容納一名嬰兒。

嬰兒汽車安全座椅

如果要為6個月至3歲的嬰兒或兒童使用嬰兒汽車安全座椅,旅客必須自行攜帶,並且必須購買額外座位。旅客須負責在座位上安裝嬰兒汽車安全座椅。嬰兒汽車安全座椅只能在靠窗座位上使用。

如果旅客選擇自行攜帶嬰兒專用安全座椅登機,該座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必須朝前,寬度不得超過16.5英寸
  • 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外殼(如塑膠框架),如有分拆的框架或底部結構,必須緊密安裝在一起。
  • 必須設計成能夠簡單快捷地安裝或拆卸。
  • 必須具備固定嬰兒的大腿、身軀及肩膀的安全帶,以防嬰兒輕易解開。
  • 安全座椅的安全帶必須至少為1英寸/25毫米。
  • 必須符合以下至少一項國際標準:
    • 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ETSO-C100b
    •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TSO-C100,TSO-C100a,TSO-C100b或TSO-C100c
    • 歐洲經濟委員會(ECE)法規44的歐洲安全標準要求
    • 美國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FMVSS 213
    • 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AS / NZS)1754

摘要

摘要
年齡 座位要求

8天 - 6個月

嬰兒安全帶(在成人的膝上)

6個月 - 2歲嬰兒

嬰兒安全帶(在成人的膝上)

嬰兒汽車安全座椅

2 - 3歲嬰兒

嬰兒汽車安全座椅

CARES 安全帶

作為嬰兒汽車安全座椅的替代品,旅客可以購買額外的座位,並自行攜帶已獲聯邦航空管理局(FAA)批准的CARES安全帶,於航班中固定小孩。

請注意小孩應:

  • 能夠直立坐在前向座椅上
  • 高度不超過1米(40英寸)
  • 重量介乎10至20千克(22至44磅)之間

CARES安全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必須附有正確的FAA標籤
  • 必須正常運作
  • 不得安裝在帶安全氣囊安全帶的座椅上
  • 不得在緊急出口排座椅上使用

旅客有責任在航班上正確安裝CARES安全帶。有關更多信息,請訪問http://kidsflysafe.com/

攜同小童乘搭飛機

兒童必須由成人(≥18歲)陪同。如果你與 2 -11 歲的小童同行,嬰兒車和嬰兒汽車安全座椅即可以免費寄艙,而不計算在寄艙行李限額之內。符合我們手提行李要求的折疊式嬰兒推車,亦可攜帶上機。請到此網址查閱有關攜帶嬰兒車和汽車座椅的更多資訊。

與老年人旅行

如有需要,我們會向老年乘客提供特別協助。
如果您在航班起飛前、飛行期間或降落後需要任何特別協助,請提前 48 小時通知我們。 
HK Express允許乘客登機攜帶某些類型的助行器,例如手杖、枴杖、助行車,前提是這些工具可以在飛機上安全放置。

特別餐飲

HK Express航班上的食物和飲料需要付款購買。如果您有飲食限制、宗教要求或與兒童一起同行,我們建議您作出相應的選擇。我們無法保證在任何航班上提供特定食物。

具視力或聽力障礙的旅客

我們希望所有的旅客在與我們旅行時都能有一個安全、順利的旅程。如果你因視力或聽力障礙需要協助,請至少在航班起飛前48小時聯繫我們的客戶聯繫團隊申請額外協助,以確保你的旅程順暢無憂。

同時有視力及聽力障礙的旅客或會被要求要有安全助理於旅途同行,請參閱『需要安全助理協助的旅客』專頁以了解更多。

攜帶導盲犬/輔助犬旅行(傷殘人士輔助犬*)

導盲犬:指為盲人或視力不佳的人士提供行動輔助的服務犬。導盲犬必須需經過國際導盲犬聯盟認可或附屬之組織訓練。

輔助犬:是指經專業訓練以協助傷殘人士,並獲國際輔助犬組織ADI和歐洲輔助犬組織ADE認證的成員機構註冊之服務犬。 基於其培訓、行為、健康和福利有一定標準,該輔助犬應已獲得相關國家衛生部門的認證,而被允許隨時及隨地陪伴其主人。

導盲犬/輔助犬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方能被承運:

  1. 符合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對傷殘人士輔助犬DAD*的定義;
  2. 該旅客已取得漁護署進口/過境/轉口該服務犬的特別許可證
  3. 該旅客已事先獲得漁護署的書面批准,許可於機艙內寄載導盲犬/輔助犬; 及
  4. 辦理登機手續時需於機場櫃檯出示出發航點、轉機航點和/或目的地航點的所需文件/許可證的正本。

進口﹑過境或轉口至香港以外國家的導盲犬和輔助犬,應遵守其最終或過境目的地的規定,以及民航處指引 CAD 800的6.4 條。

旅客需全權負責同行導盲犬或輔助犬的照顧與監管。建議與導盲犬或輔助犬同行的乘客自備墊子讓犬隻在飛行期間安坐,並確保犬隻在飛行期間如廁時不會對公眾健康與衛生造成影響。此外,若犬隻可能對其他乘客構成絆倒或其他安全隱患,我們將無法提供運載服務,敬請見諒。

假如您計劃與服務犬乘搭航班,請於航班出發前至少 72 小時通知我們的客戶聯繫團隊,其後儘快透過提交服務申請表上傳所需文件。 若未能提供出發航點和目的地航點所有所需文件,我們將無法承運。

不符合導盲犬和輔助犬定義的犬隻即被視為寵物,HK Express 並不承運此類動物。

*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資料,傷殘人士輔助犬DAD可定義為一種已接受過訓練的犬隻,專門輔助身體有殘疾的人士以便能較獨立地生活。輔助犬的特性是勤力、具服從性及沒有攻擊性。輔助犬有良好的防疫注射紀錄及定期由獸醫監察健康狀況以確保牠們能抵抗各種主要傳染病。

醫療協助

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不會拒絕任何有因既有/永久或暫時性疾病而需要醫療協助的乘客乘搭我們的航班。但由於機艙環境有可能會影響您的病情,因此在許多情況下,閣下在飛行前都需要進行醫療檢查,以確保您無需特別醫療協助,依然能夠在航行期間安全地完成旅程。另外,您亦必須在航班起飛前至少72小時通知我們的客戶服務團隊聲明其健康狀況。

醫療許可

為確保所有乘客能安全地完成整個航班旅程,如您符合以下情況,則必須提交醫學證明:

  1. 患有傳染性疾病,而且會對飛機上其他乘客的健康和安全構成直接威脅
  2. 因最近生病、住院、受傷或接受手術而導致不穩定的健康狀況,並可能在航行期間需要特別醫療協助才能夠安全完成航程
  3. 因既有疾病而可能在航行期間需要特別醫療協助才能夠安全完成航程(例如呼吸困難、不穩定型心絞痛、末期疾病等)
  4. 需要在機艙內使用便攜式氧氣濃縮器(POC)

如您需要提交醫學證明,請確保完整填寫「乘客健康證明書」。您需填寫證明書的第一部分,而第二部分則由您的註冊主診醫生填寫。填妥後,您必須將「乘客健康證明書」於航班起飛前至少72小時以我們的“服務申請表”提交至我們的客戶服務團隊。

「乘客健康證明書」的簽署日期必須在初始出境旅行日期的10日內。如果回程段在出發段的14天內,則該表格也適用於旅客的回程段。

請注意,根據飛行安全規定,需要醫學證明的乘客不能坐在位於緊急出口排的座椅。請您在選擇座位時避免選取有關座位。

如地勤人員對您能否在航行期間無需特別醫療協助,而可以安全完成整段航程的能力作合理懷疑,您可能需要於辦理登機手續時接受相關醫療諮詢服務人員的適航檢查。

便攜式醫療電子器材(PMED)

除連續式正壓呼吸輔助器(CPAP)、高低正氣壓睡眠呼吸機(BiPAP)和便攜式氧氣濃縮器(POC)以外,其他便攜式醫療電子器材不可在機艙內使用。

如果您不會在機艙中使用這些器材,則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將器材寄艙或隨身攜帶(請參閱攜帶鋰電池的指引),但其尺寸及重量必須在乘客的行李限額之內。

請注意:便攜式醫療電子器材只能於以電池供電模式下使用, HK Express的航班上並沒有供商品使用的電源插座。同時,我們對閣下在航班上所擁有,提供或使用的任何器材,不論有任何損失及損害或器材的故障,HK Express均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便攜式氧氣濃縮器(POC)

若需要在機艙內使用POC,您必須提交醫學證明及確保:

  1. POC 必須為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批准的型號。POC背面必須有標示「該POC的製造商已確定此設備符合所有聯邦航空管理局FAA規定於航班上携帶及使用之標準」等字樣,或在用戶手冊中有注明或標示「FAA Approved - POC」;
  2. 您必須完整填寫「乘客健康證明書」,其中包括:
    1. 器材型號/製造商名稱
    2. 重量和尺寸
    3. 您本人具備足夠體力及認知能力,能閱讀、聆聽和理解該器材發出的警告,並有能力在沒有協助的情況下,對有關警告採取合適的行動。如您本人無法操作該器材,則同行乘客需能夠執行上述行動
    4. 您需要於飛行中哪個階段使用POC,例如:飛機滑行、起飛、巡航、進場和降落時
    5. POC的氧氣流量設定須考慮到飛機於正常航行情況下的機艙氣壓(正常航行情況下的機艙氣壓為海拔8,000英尺)
    6. 只因醫療用途而使用POC
    7. 您有能力安全地完成航程,而在航行過程中不需要特別醫療協助
  3. POC必須有足夠的電池以維持航行總時間的至少1.5倍。
  4. 在選擇座位時請注意,位於艙壁座椅或緊急出口排座椅的乘客不得使用POC。您必須坐在不會阻擋其他乘客進出的靠窗座位。 如於航班出發當日無法安排靠窗座位,您可能會不被接納登機。
  5. 所有乘客於使用POC時都必須將其放置於前方座椅下的空間(空間體積為41.8厘米(高) x 24厘米(闊) x 50.8厘米(長))。 若前方座椅下的空間不足,您將不能夠於航行期間使用該器材,但您仍可攜帶上機,並需要把器材存放在頭頂行李艙內。
  6. 如於飛行期間不需要使用POC,則應將其關上。

您必須確保完整填寫「乘客健康證明書」。您需填寫證明書的第一部分,而第二部分則由您的註冊主診醫生填寫。填妥後,您必須將「乘客健康證明書」於航班起飛前至少72小時以我們的“服務申請表”提交至我們的客戶服務團隊。

「乘客健康證明書」的簽署日期必須在初始出境旅行日期的10日內。如果回程段在出發段的14天內,則該表格也適用於旅客的回程段。

請注意,根據飛行安全規定,需要醫學證明的乘客不能坐在位於緊急出口排的座椅。請您在選擇座位時避免選取有關座位。

如地勤人員對您能否在航行期間無需特別醫療協助,而可以安全完成整段航程的能力作合理懷疑,您可能需要於辦理登機手續時接受相關醫療諮詢服務人員的適航檢查。

連續式正壓呼吸輔助器(CPAP)和高低正氣壓睡眠呼吸機(BiPAP)

需要在機艙內使用CPAP或BiPAP的乘客無需出示醫療證明,但仍需要在航班起飛前至少72 小時通知我們的客戶服務團隊,以確保器材符合安全規定。器材必須使用電池運作,其電池的包裝及使用電池時亦必須按照有關當局對安全、保安及危險品物料的規例和要求。

如要在機艙內使用CPAP和BiPAP,該器材必須具有足夠的電池,以支持總航行時間至少1.5倍。另外,CPAP和BiPAP僅允許在巡航期間使用,您需要在飛機於跑道滑行、起飛及降落期間妥當存放這些器材,並確保該器材保持關閉。

注射藥物及針筒

乘客如有醫療上的需要,可以隨身攜帶注射藥物及其相關用品(包括針筒,注射器和自動注射器),以供您在航班上治療及控制醫療狀況之用。我們建議您:

  1. 攜帶注射藥物和注射器/針筒的數量必須在考慮航行時數和其病情的合理範圍內
  2. 注射器/針筒必須與注射藥物一起存放予機場保安檢查。攜帶尖銳物品登機須受當地之國家條例及安全檢查程序限制,而有關限制則不受制於航空公司的相關規定。請向相關國家及地區或轉機當地保安及海關部門查詢具體規定
  3. 注射藥物和注射器/針筒應隨時可供保安檢查
  4. 注射藥物和注射器/針筒應有清楚的標籤,以標識您的姓名和藥物。如果注射藥物和注射器/針筒上沒有清楚標記相關資料,則應攜帶由註冊醫生簽發的證明,上面必須註明您的姓名和所需之藥物
  5. 您應攜帶由註冊醫生簽發的證明,上面註明您本人因特定原因,而需要在航行途中使用注射藥物和注射器/針筒
  6. 基於衛生原因,我們無法為您在機上冷藏或儲藏您的注射器和藥物/針筒。我們建議您將其盛載在保溫袋或真空保溫瓶中。如需要使用乾冰,您可攜帶重量不能超過2.5公斤(4.41磅)的乾冰,並必須妥善包裝以確保其二氧化碳可以揮發。其包裝上亦必須貼有「乾冰」的標籤及應清晰顯示其重量。在辦理登機手續時,請您向我們的地勤人員申報您將會攜帶乾冰登上我們的航班
  7. 您亦可以在航行期間使用冰凍凝膠,但每一單獨冰凍凝膠的容量不得超過100毫升,並且必須符合離境旅客之手提行李的液體、凝膠及噴霧(LAG)類物品之保安限制
  8. 所有航班均設有的「利器盒」,已使用的注射器/針筒應放入「利器盒」中以便處理,請聯絡我們的機艙服務員以尋求協助

擔架

HK Express的客機不設擔架設施,因此我們無法為乘客提供擔架服務。

醫療氧氣

乘客不得攜帶任何個人氧氣設備登機,我們亦無法安排氧氣筒或機上氧氣供乘客使用。需要使用氧氣瓶或機艙氧氣系統的乘客,將不被允許登上HK Express的航班。

花生或堅果過敏

我們明白有些乘客可能對花生或木本堅果產生過敏反應,繼而有機會威脅其生命安全。但是,基於運營網絡中的多個因素和限制,我們無法提供不含花生或木本堅果過敏原的環境,也無法滿足在航班上劃設花生或木本堅果「緩衝區」的要求。

若您對花生或木本堅果過敏,但不需要任何特殊協助,亦可以安全地處於含無花生或木本堅果過敏原的環境,則無需出示醫學證明。

若您對花生或木本堅果過敏,並需要我們提供特殊協助及不含花生或木本堅果過敏原的環境,您將不能乘搭我們的航班。

我們因以下原因而無法為您提供不含花生或木本堅果過敏原的環境:

  1. 在航班上銷售的產品有可能含有花生或木本堅果成分
  2. 無法提供不含花生或木本堅果成分的餐食
  3. 無法要求機組人員告知坐在您周圍的乘客不要進食花生或木本堅果
  4. 無法在機上廣播,要求所有乘客不要進食花生或木本堅果
  5. 無法保證從機艙中清除所有花生或木本堅果致敏原
  6. 航班上的空氣過濾系統未能隔離花生或木本堅果致敏原
  7. 由於營運上的限制,無法讓您提前登機以清潔座位

如果您需要攜帶藥物和注射器或針筒登機,請參閱注射藥物及針筒相關指引。

懷孕旅客

懷孕期間乘坐航班是常見情況。香港快運要求懷孕滿28週的旅客出示以英文發出的醫生證明並需在有關證明上清楚列出以下資訊︰

  • 懷有單胎抑或多胎
  • 懷孕期
  • 預產期
  • 旅客的健康狀況是否良好和胎兒生長情況是否正常及沒有特別的狀況
  • 是否於旅遊日期期間適合乘坐客機

請參閱以下列表以了解詳情,且旅程需於以下指定時間前完成:

懷孕旅客
單胎懷孕 已知多胎懷孕
無需醫療證明 直至懷孕第 27 週(27 週 + 6 天) 直至懷孕第 27 週(27 週 + 6 天)
醫療證明必須在首個出境旅遊日期起計 10 天內簽發 懷孕第 28 週至第 35 週(35 週 + 6 天) 懷孕第 28 週至第 31 週(31 週 + 6 天)
不接受相關懷孕旅客登機 懷孕第 36 週或之後 懷孕第 32 週或之後

附註:此相同的醫療證明於你的回程航班亦樣有效(僅適用於旅途中未出現任何特別狀況的旅客),並需要在同一預訂的回程旅遊日期當天仍符合32週(多胎)或36週(單胎)的要求。

陪同旅行

在任何情況下,您必須能夠自行旅行,或者由一名成人乘客陪伴完成您的所有行程。如未能遵守本指引或上述任何一條,則可能被拒絕登機並沒收與您預訂相關的所有金額。

把輪椅當作行李寄艙

行動不便的旅客所使用的輪椅將免費寄艙。

如果摺疊手動輪椅不能安全地放在頭頂行李艙上,我們接受將當作寄艙行李。請注意,雖然我們將盡一切努力不拆卸您的輪椅,但是為了符合安全要求,我們可能會根據您輪椅的大小決定是否需要拆卸。

如果您的輪椅使用電池供電並需要將輪椅作為行李運輸,則需符合《IATA 危險物品條例》。如果您的輪椅符合《IATA 危險物品條例》,我們將要求您在航班起飛前一小時將輪椅交給我們,屆時您將被轉移至機場輪椅,直至登機。電池供電的輪椅將運輸至飛機的貨艙內,我們建議您攜帶輪椅的所有可拆卸部件,並將其置於客艙的頭頂行李艙中。請注意,雖然我們將盡一切努力不拆卸您的輪椅,但是為了符合安全要求,我們可能會根據您輪椅的大小決定是否需要拆卸。

濕電池(可溢出)

如果您的輪椅由濕電池供電,則必須取出電池,並放入密封且電池液不能滲透的包裝袋中。該包裝袋必須存放在客艙中。我們建議您使用相應的彩色膠帶標記電池線,或提供詳細的斷開和重新連接說明,以便我們在您到達目的地時最好地幫助您將電池重新連接到輪椅上。

乾電池(不溢出)

如果您的輪椅由不溢出電池供電,則電池可以保持在設備上。然而,如果您的輪椅沒有防止意外啟動的有效裝置(按鍵被切換至「關」的狀態並被移除,開/關在「關」的位置,操縱桿快速斷開等),則必須斷開電池,並且保護電池端子防止短路。

鋰離子電池 (Li-ion)

如果您的輪椅由鋰離子電池供電,請至少在出發前 48 小時聯繫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以驗證您的輪椅和電池是否符合《IATA 危險物品條例》,從而使我們最好地協助您。 

鋰離子電池必須沒有任何缺陷或損壞的跡象。輪椅必須作為寄艙行李運輸。如果鋰離子牢固地附接在輪椅的電池殼裡,完全封閉且免受短路,則電池可以不必取出,對這些類型設備的電池尺寸沒有限制。 

如果您的輪椅有容易拆卸(可拆卸)電池的專門設計,則對電池大小有限制。該類電池必須取下,防止短路,攜帶並存放在機艙內。電池上必須顯示(瓦特小時)大小,或者電池應標有電壓和安培小時(或毫安小時)額定值,以便在必要時進行大小計算(見以下公式)。任何備用電池必須作為隨身行李寄艙,必須保護電池端子以防止短路。只要單個備用電池尺寸不超過 300 瓦特小時就可以寄艙。如果每個電池的尺寸不超過 160 瓦特小時,則可以攜帶兩個備用電池。

某些鋰離子電池不會在電池標籤上顯示瓦特小時額定值。可用以下公式確定鋰離子電池的瓦特小時額定值:

如果電池列出了安培小時額定值,請使用以下公式:

伏特 (V) x 安培小時 (Ah) = 瓦特小時 (Wh)

單個電池示例:

10 伏特乘以 28 安培小時 = 280 瓦特小時

280 瓦時小於單個電池 300 瓦特小時的限制,因此允許攜帶該電池。

如果電池列出了毫安時額定值,請使用以下公式:

伏特 (V) x 毫安時 (mAh) ÷ 1,000 = 瓦特小時 (Wh)

單個電池示例:

10 伏特乘以 28,000 毫安時 ÷ 1,000 = 280 瓦特小時

280 瓦時小於單個電池 300 瓦特小時的限制,因此允許攜帶該電池。

乘坐電池供電輪椅搭機時,請攜帶以下物品至機場:

  • 輪椅的用戶手冊,包括電池規格。
  • 拆卸和重新組裝輪椅所要的特殊工具。
  • 對於鋰離子電池供電輪椅,請提供證明電池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節中規定的每項測試要求的文件。

請至少在出發前 48 小時聯繫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以驗證您的輪椅和電池是否符合《IATA 危險物品條例》,從而使我們最好地協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