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管制及違禁物品

為了保障乘客、機組人員及飛機的安全,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的危險品條例 (DGR) 及香港快運航空 (HK Express) 的規定,下列物品受到限制或禁止攜帶登機。任何未在表中列出的危險品將不被接納。由於各國法規可能有所不同,我們建議你在飛行前查閱當地機場的資訊。部分物品可能屬於多個類別,請仔細閱讀以下資訊。

當你乘搭我們的合作夥伴航空公司航班時,請瀏覽其網站以獲取更多詳情。
 

液體

乘客可以在寄艙或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只要符合下表所述的限制。請注意,機場安檢人員會在你飛行前移除不符合這些要求的物品。

物品允許放置於接收條件

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LAGs)

(例如:梳洗用品、液體藥物、飲料、乳霜及食品)

手提行李

  1. 每個容器的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最大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
  2. 必須裝在一個容量不超過 1 公升的透明、可重複密封的塑膠袋內
  3. 每人限帶 1 個裝有此類物品的塑膠袋
  4. 在安檢時,塑膠袋必須與手提行李分開出示

豁免 (即使超過通常限制):

  • 嬰兒食品和奶
  • 儲存在奶瓶中的消毒水
  • 液體藥物 (糖漿)

酒精飲料

手提行李 或 寄艙行李

  1. 酒精濃度體積百分比大於 24% 但小於 70%
  2. 容器容量不超過 5 公升
  3. 每人寄艙及手提行李的總淨容量限制為 5 公升

若酒精飲料是在安檢前購買:

  1. 手提行李的 LAGs 限制適用

注意:

  • 酒精濃度小於 24%:無數量限制
  • 酒精濃度大於 70%:禁止攜帶

含有冷凍液氮的絕緣包裝

禁止攜帶

-

非放射性藥物或梳洗用品 (包括噴霧劑)
(例如:髮膠、香水、清潔產品、含酒精藥物、用於運動或家庭用途且無危險性的非易燃無毒噴霧劑、含酒精的消毒劑及殺菌產品)

手提行李 或 寄艙行李

  1. 每人最多 2 公斤或 2 公升;及
  2. 單件物品不得超過 0.5 公斤或 0.5 公升
  3. 物品必須有蓋子或其他適當方式保護,以防止內容物意外釋放

注意:

  • 安檢期間,手提行李需遵守其他關於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 (LAG) 的限制

彈藥及武器

物品允許放置於接收條件

鈍器

(例如:棒球棒、壘球棒、桌球桿、板球棒、曲棍球棒、長曲棍球棒、高爾夫球桿、警棍、指節套、棍棒、連枷、雙截棍、酷棍及手刺)

寄艙行李

-

爆炸物及燃燒物品和裝置
(例如:彈藥、雷管、引爆裝置、導火線、仿製或模擬爆炸裝置、地雷、手榴彈、其他軍用爆炸品、煙花、拉炮、玩具火藥帽、煙霧彈或彈藥筒、炸藥、火藥及塑膠炸藥)

禁止攜帶

-

槍支、火器及其他發射拋射物的裝置
(例如:手槍、左輪手槍、步槍、散彈槍、槍支零部件、壓縮空氣槍及二氧化碳氣槍、信號彈發射槍、起步槍、弓、箭、魚槍、矛槍、彈弓、滾珠槍)

禁止攜帶

-

帶有尖點或銳邊的物品
(例如:斧頭、短柄小斧、切肉刀、冰鎬、冰鑿、溜冰鞋、剃刀刀片、開放式剃刀、美工刀、開箱刀、刀具、可鎖定或彈簧刀、剪刀、帶有尖點或銳邊的武術器材、劍及軍刀、飛鏢及滑雪杖)

寄艙行李

-

暈眩裝置
(例如:電擊槍、泰瑟槍、電擊棒、動物擊昏器及動物宰殺器、梅斯毒氣、胡椒噴霧或辣椒噴霧、催淚氣體、酸性噴霧及動物驅避噴霧)

禁止攜帶

-

工具
(例如:鐵撬、鑽機、鑽頭、螺絲批、鑿子、鋸、噴燈、螺栓槍、釘槍、錘子、鉗子、扳手、士巴拿)

寄艙行李

-

電池

香港快運航空 (HKE) 接受特定類型的電池放置於寄艙及手提行李中,但需符合下表所列的限制。擁有電池驅動輪椅的乘客,請參閱特別協助部分以獲取更多詳情。

重要通知:
由於電池可能過熱並構成火災風險,Apple 最近啟動了針對 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期間售出的 15 英寸 MacBook Pro Retina 裝置的電池回收計劃。此回收計劃僅適用於特定的序列號,可在 Apple Inc的網站上進行驗證。因此,建議客戶在按照製造商的建議進行維修之前,不要攜帶上述回收計劃中識別含有鋰電池的裝置登機。
 

物品允許放置於接收條件

備用/散裝電池,
包括鋰電池、防漏電池、鎳氫電池及便攜式電子設備的乾電池。(例如:主要用作電源的外置充電器/尿袋 (Power banks) 被視為備用電池)

手提行李

  1. 備用電池 (包括外置充電器):
    - 在飛機內,嚴禁使用機艙座位電源/機上電源進行充電。
    - 在飛機內,嚴禁使用其為其他便攜式電子設備充電或供電。
    - 不得放置於裝載在頭頂置物櫃的機艙行李中;及
    必須放置於前方座位下或指定存放位置 (如椅背口袋) 的機艙行李中。
  2. 必須個別保護以防止短路,例如放置於原廠零售包裝中,或對端子進行絕緣處理 (例如:用膠帶封住外露端子,或將每顆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袋中)。
  3. 每人最多攜帶 20 顆備用電池。

鋰電池的額外要求:

  1. 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III 部分第 38.3 小節的要求。
  2. 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2 克;或
  3. 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不得超過 100Wh。
  4. 瓦時超過 100Wh 但不超過 160Wh 的鋰離子電池,每人限帶 2 顆;或
  5. 鋰含量超過 2 克但不超過 8 克的鋰金屬電池 (僅限便攜式醫療電子設備 PMED),每人限帶 2 顆。

防漏電池的額外要求:

  1. 每人限帶 2 顆電池;
  2. 每顆電池電壓不得超過 12V,瓦時不得超過 100Wh;
  3. 電池必須符合 IATA 特別條款 A67 的要求;
  4. 電池不得含有任何游離或未被吸收的液體。

便攜式設備的備用燃料電池及燃料電池盒
(例如:相機、手提電話、手提電腦及攝錄機)

禁止攜帶

-

超過 160Wh 的大型鋰電池
(例如:工業設備、移動裝置,助行器除外)

禁止攜帶

-

鋰電池驅動的車輛
(例如:獨輪車 (Airwheel, Solowheel)、電動平衡板 (Hoverboard)、自平衡滑板車及迷你攝位車 (Segways))

禁止攜帶

-

電池驅動裝置

物品允許放置於接收條件

安裝有鋰電池的行李箱 – 不可拆卸電池

禁止攜帶

-

安裝有鋰電池的行李箱 – 可拆卸電池

手提行李 或 寄艙行李

  1. 電池必須從行李箱中取出
  2. 電池必須個別保護以防止短路,例如放置於原廠零售包裝中,或對端子進行絕緣處理 (例如:用膠帶封住外露端子,或將每顆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袋中)
  3. 取出的電池必須攜帶進入機艙
  4. 取出的電池必須遵守「備用/散裝電池」的規則

電子煙(包括電子雪茄、電子煙斗、其他個人霧化器)

手提行李

  1. 每人限帶 1 部;
  2. 不允許在機上為這些裝置及/或電池充電
  3. 必須採取措施個別保護以防止意外啟動

注意:
乘客不得將電子煙裝置、電子煙油及其他類似或相關產品進口到某些目的地,如香港和台灣。請查閱各國的具體法規。 香港特區政府已禁止進口、推廣、製造、售賣或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加熱煙產品 (包括電子煙油及用於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 及草本煙。這也包括個人使用。以香港為旅程起點或終點的乘客,不得在寄艙或手提行李中攜帶這些物品。 詳情請瀏覽:https://www.taco.gov.hk/t/tc/legislation/legislation_asp.html 台灣衛生福利部已根據《菸害防制法》禁止電子煙裝置及其液體 (電子煙油)。因此,不允許將這些產品進口到台灣。 詳情請瀏覽: https://web.customs.gov.tw/etaipei/singlehtml/1367?cntId=cus12_175758_1367

含有乾電池、鎳氫電池、鋰電池及防漏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 (PED)
包括醫療設備及消費電子產品 (例如:便攜式製氧機 (POC)、相機、手提電話、手提電腦和平板電腦、直髮器)(瓦時額定值不超過 100Wh,或鋰金屬含量不超過 2 克)

手提行李 或 寄艙行李

  1. 必須採取措施保護裝置免受損壞並防止意外啟動。
  2. 對於能夠產生極高熱量的便攜式電子設備,必須透過移除發熱元件、電池或其他組件來隔離電池和發熱元件。
  3. 如裝置放置於寄艙行李中,必須完全關閉 (非睡眠或休眠模式)。

鋰電池的額外要求:

  1. 每人最多 15 部 PED。
  2. 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III 部分第 38.3 小節的要求。
  3. 對於鋰金屬電池,每顆安裝或備用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 2 克。
  4. 對於鋰離子電池,每顆安裝或備用電池的瓦時額定值不得超過 100Wh。

防漏電池的額外要求:

  1. 電池必須符合特別條款 A67 的要求,且不得含有任何游離或未被吸收的液體。
  2. 每顆電池電壓不得超過 12V,瓦時額定值不得超過 100Wh。

注意: 關於備用電池,請參閱「備用/散裝電池」部分

鋰電池驅動的電子設備例如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AED)、便攜式製氧機 (POC)、持續正氣壓睡眠呼吸機 (CPAP)、電動工具、攝錄機及手提電腦(瓦時額定值超過 100Wh 但不超過 160Wh,或鋰金屬含量超過 2 克但不超過 8 克)

手提行李 或 寄艙行李

  1. 必須採取措施保護裝置免受損壞並防止意外啟動。
  2. 如裝置放置於寄艙行李中,必須完全關閉 (非睡眠或休眠模式)。
  3. 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III 部分第 38.3 小節的要求。
  4. 對於鋰金屬電池,鋰含量超過 2 克但不超過 8 克 (僅限便攜式醫療電子設備 – PMED)。
  5. 對於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超過 100Wh 但不超過 160Wh。


備用鋰電池的額外要求:

  1. 每人最多 2 顆備用鋰離子電池或鋰金屬電池。
  2. 電池必須個別保護以防止短路 (透過放置在原廠零售包裝中,或用膠帶封住外露端子,或將每顆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袋中)。
  3. 備用電池:
    - 在飛機內,嚴禁使用機艙座位電源/機上電源進行充電。
    - 在飛機內,嚴禁使用其為其他便攜式電子設備充電或供電。
    - 不得放置於裝載在頭頂置物櫃的機艙行李中。
    - 必須放置於前方座位下或其他指定存放位置 (如椅背口袋) 的機艙行李中。

放射性同位素心臟起搏器或其他裝置包括由鋰電池供電、植入人體或外部安裝的裝置

隨身攜帶

-

電池驅動輪椅及助行器

物品允許放置於接收條件

裝有鋰電池的電池驅動輪椅或其他類似助行裝置

寄艙行李

  1. 電池端子已受保護以防止短路 (例如封裝在電池盒內)。
  2. 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 III 部分第 38.3 小節的要求。
  3. 電池已受到適當保護以免受損,並牢固地安裝在輪椅或助行器上,且電路必須按照製造商的說明進行隔離;或
  4. 按照製造商的說明由使用者拆除。

取出的電池必須手提上機並符合以下要求:

  1. 從助行器取出的每顆鋰電池不得超過 300Wh。
  2. 最多攜帶 1 顆不超過 300Wh 的備用鋰電池;或
  3. 最多攜帶 2 顆各不超過 160Wh 的備用鋰電池。

裝有防漏電池、鎳氫電池或乾電池的電池驅動輪椅或其他類似助行裝置

寄艙行李

  1. 助行器必須做好運輸準備以防止意外啟動。
  2. 電池端子已受保護以防止短路 (例如封裝在電池盒內)。
  3. 電池已受到適當保護以免受損,並牢固地安裝在輪椅或助行器上。電路必須按照製造商的說明進行隔離;或
  4. 按照製造商的說明由使用者從助行器中拆除。

防漏電池的額外要求:

  1. 電池不得含有任何游離或未被吸收的液體。
  2. 電池符合 IATA 特別條款 A67。

鎳氫電池的額外要求:

  1. 電池符合 IATA 特別條款 A199。

乾電池的額外要求:

  1. 電池符合 IATA 特別條款 A123。

已拆除或備用電池的額外要求:

  1. 電池必須裝在堅固的硬質包裝中,並必須放置於寄艙行李內。
  2. 每人最多 1 顆備用防漏電池;或
  3. 最多 2 顆備用鎳氫電池;或
  4. 最多 2 顆備用乾電池。

裝有可洩漏電池的電池驅動輪椅或其他類似助行裝置

寄艙行李

  1. 電池端子已受保護以防止短路 (例如封裝在電池盒內)。
  2. 在可行情況下,電池裝有防溢通氣蓋。
  3. 受到適當保護以免受損,並牢固地安裝在輪椅或助行器上。電路必須按照製造商的說明進行隔離;或
  4. 當助行器無法保持直立位置時,按照製造商的說明由使用者從助行器中拆除。

已拆除電池的額外要求:

  1. 必須裝在堅固的硬質包裝中。
  2. 包裝必須密封、不透電池液。
  3. 電池必須防止短路,直立固定在包裝內,並周圍填充足夠的相容吸收材料以吸收其全部液體內容物。

易燃物品

物品允許放置於接收條件

露營爐具及燃料容器(無論是否含有燃料)

禁止攜帶

-

內燃機或燃料電池引擎

禁止攜帶

-

安全火柴及香煙打火機 (「隨處可擦」火柴、「藍焰」或「雪茄」打火機,或由鋰電池供電且無安全蓋或防止意外啟動保護裝置的打火機)

禁止攜帶

-

安全火柴 (小盒) 及小型香煙打火機 (不含未被吸收的液體燃料,液化氣除外,供個人使用)

隨身攜帶

  1. 每人最多 1 件。
  2. 不含未被吸收的液體燃料 (液化氣除外),供個人使用,隨身攜帶。

與少量易燃液體包裝在一起的非傳染性標本

禁止攜帶

-

氣體

物品允許放置於接收條件

小型、非易燃氣體彈含有二氧化碳或其他屬於 2.2 類 (非易燃、無毒) 的合適氣體

手提行李 或 寄艙行李

供個人穿戴的自動充氣個人安全裝置,如救生衣和背心:

  1. 每人最多 2 個安全裝置。
  2. 每個裝置安裝不超過 2 個小型氣體彈;及
  3. 每個裝置最多 2 個備用氣體彈。
  4. 個人安全裝置的包裝方式必須確保不會被意外啟動。
  5. 僅限於二氧化碳或其他屬於 2.2 類 (非易燃、無毒氣體) 且無次要危險性的合適氣體。
  6. 氣體彈必須用於充氣目的。

其他裝置:

  1. 每人最多 4 個含有二氧化碳或其他屬於 2.2 類且無次要危險性的合適氣體的小型氣體彈。
  2. 每個氣體彈的水容量不得超過 50 毫升。

注意:對於二氧化碳,50 毫升水容量的氣體彈相當於 28 克氣體彈。

非易燃、無毒氣瓶 用於操作機械義肢

手提行李 或 寄艙行李

  1. 如為確保旅程期間有足夠供應所需,可攜帶類似尺寸的備用氣瓶。

含有碳氫化合物氣體彈的髮型造型設備

禁止攜帶

-

醫療用氧氣或空氣氣瓶

禁止攜帶

-

其他物品

物品允許放置於接收條件

雪崩救援背包

禁止攜帶

-

化學製劑監測設備

禁止攜帶

-

乾冰 (固態二氧化碳)

手提行李 或 寄艙行李

  1. 用於包裝易腐爛物品時,每人最多 2.5 公斤。
  2. 包裝必須允許二氧化碳氣體釋放。

寄艙行李的額外要求:

  1. 每件寄艙行李必須標記「Carbon dioxide, solid」(固態二氧化碳) 或「Dry ice」(乾冰);及
  2. 標示乾冰的淨重或表明重量為 2.5 公斤或以下。

滲透裝置

禁止攜帶

-

保險型公事包(例如:內含鋰電池及/或煙火物質等危險品的現金箱或現金袋)

禁止攜帶

-

含水銀的醫療或臨床溫度計

寄艙行李

  1. 每人限帶 1 支供個人使用。
  2. 必須存放在保護盒內。

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代表攜帶的含水銀溫度計或氣壓計

手提行李

  1. 溫度計或氣壓計必須包裝在堅固的外包裝中。
  2. 包裝必須有密封的內襯;或
  3. 由堅固防漏且防穿刺材料製成的袋子,該材料不透水銀,可防止水銀從包裝中逸出,無論其放置位置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