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管制及违禁物品

为了保障乘客、机组人员及飞机的安全,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的危险品条例 (DGR) 及香港快运航空 (HK Express) 的规定,下列物品受到限制或禁止携带登机。 任何未在表中列出的危险品将不被接纳。 由于各国法规可能有所不同,我们建议你在飞行前查阅当地机场的信息。 部分物品可能属于多个类别,请仔细阅读以下信息。

当你乘搭我们的合作伙伴航空公司航班时,请浏览其网站以获取更多详情。
 

液体

乘客可以在寄舱或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只要符合下表所述的限制。 请注意,机场安检人员会在你飞行前移除不符合这些要求的物品。 

物品允许放置于接收条件

液体、凝胶或喷雾类物品(LAGs)

(例如:梳洗用品、液体药物、饮料、乳霜及食品)

手提行李

  1. 每个容器的液体、凝胶或喷雾类物品最大容量不得超过 100 毫升
  2. 必须装在一个容量不超过 1 公升的透明、可重复密封的塑胶袋内
  3. 每人限带 1 个装有此类物品的塑胶袋
  4. 在安检时,塑胶袋必须与手提行李分开出示

豁免 (即使超过通常限制):

  • 婴儿食品和奶
  • 储存在奶瓶中的消毒水
  • 液体药物 (糖浆)

酒精饮料

手提行李 或 寄舱行李

  1. 酒精浓度体积百分比大于 24% 但小于 70%
  2. 容器容量不超过 5 公升
  3. 每人寄舱及手提行李的总净容量限制为 5 公升

若酒精饮料是在安检前购买:

  1. 手提行李的 LAGs 限制适用

注意:

  • 酒精浓度小于 24%:无数量限制
  • 酒精浓度大于 70%:禁止携带

含有冷冻液氮的绝缘包装

禁止携带

-

非放射性药物或梳洗用品 (包括喷雾剂)
(例如:发胶、香水、清洁产品、含酒精药物、用于运动或家庭用途且无危险性的非易燃无毒喷雾剂、含酒精的消毒剂及杀菌产品)

手提行李 或 寄舱行李

  1. 每人最多 2 公斤或 2 公升;及
  2. 单件物品不得超过 0.5 公斤或 0.5 公升
  3. 物品必须有盖子或其他适当方式保护,以防止内容物意外释放

注意:

  • 安检期间,手提行李需遵守其他关于液体、凝胶或喷雾类物品 (LAG) 的限制

弹药及武器

物品允许放置于接收条件

钝器

(例如:棒球棒、垒球棒、桌球杆、板球棒、曲棍球棒、长曲棍球棒、高尔夫球杆、警棍、指节套、棍棒、连枷、双截棍、酷棍及手刺)

寄舱行李

-

爆炸物及燃烧物品和装置
(例如:弹药、雷管、引爆装置、导火线、仿制或模拟爆炸装置、地雷、手榴弹、其他军用爆炸品、烟花、拉炮、玩具火药帽、烟雾弹或弹药筒、炸药、火药及塑胶炸药)

禁止携带

-

枪支、火器及其他发射抛射物的装置
(例如:手枪、左轮手枪、步枪、散弹枪、枪支零部件、压缩空气枪及二氧化碳气枪、信号弹发射枪、起步枪、弓、箭、鱼枪、矛枪、弹弓、滚珠枪)

禁止携带

-

带有尖点或锐边的物品
(例如:斧头、短柄小斧、切肉刀、冰镐、冰凿、溜冰鞋、剃刀刀片、开放式剃刀、美工刀、开箱刀、刀具、可锁定或弹簧刀、剪刀、带有尖点或锐边的武术器材、剑及军刀、飞镖及滑雪杖)

寄舱行李

-

晕眩装置
(例如:电击枪、泰瑟枪、电击棒、动物击昏器及动物宰杀器、梅斯毒气、胡椒喷雾或辣椒喷雾、催泪气体、酸性喷雾及动物驱避喷雾)

禁止携带

-

工具
(例如:铁撬、钻机、钻头、螺丝批、凿子、锯、喷灯、螺栓枪、钉枪、锤子、钳子、扳手、士巴拿)

寄舱行李

-

电池

香港快运航空 (HKE) 接受特定类型的电池放置于寄舱及手提行李中,但需符合下表所列的限制。 拥有电池驱动轮椅的乘客,请参阅特别协助部分以获取更多详情。 

重要通知:
由于电池可能过热并构成火灾风险,苹果 最近启动了针对 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期间售出的 15 英寸 MacBook Pro Retina 设备的电池回收计划。 此回收计划仅适用于特定的序列号,可在 Apple Inc的网站上进行验证。 因此,建议客户在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修之前,不要携带上述回收计划中识别含有锂电池的装置登机。 

 

物品允许放置于接收条件

备用/散装电池,
包括锂电池、防漏电池、镍氢电池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干电池。 (例如:主要用作电源的外置充电器/尿袋 (Power banks) 被视为备用电池)

手提行李

  1. 备用电池 (包括外置充电器):
    - 在飞机内,严禁使用机舱座位电源/机上电源进行充电。
    - 在飞机内,严禁使用其为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
    - 不得放置于装载在头顶置物柜的机舱行李中;及
    必须放置于前方座位下或指定存放位置 (如椅背口袋) 的机舱行李中。
  2. 必须个别保护以防止短路,例如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端子进行绝缘处理 (例如:用胶带封住外露端子,或将每颗电池放入单独的塑胶袋或保护袋中)。
  3. 每人最多携带 20 颗备用电池。

锂电池的额外要求:

  1. 电池必须符合联合国测试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第 38.3 小节的要求。
  2.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 2 克;或
  3. 锂离子电池,瓦时额定值不得超过 100Wh。
  4. 瓦时超过 100Wh 但不超过 160Wh 的锂离子电池,每人限带 2 颗;或
  5. 锂含量超过 2 克但不超过 8 克的锂金属电池 (仅限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 PMED),每人限带 2 颗。

防漏电池的额外要求:

  1. 每人限带 2 颗电池;
  2. 每颗电池电压不得超过 12V,瓦时不得超过 100Wh;
  3. 电池必须符合 IATA 特别条款 A67 的要求;
  4. 电池不得含有任何游离或未被吸收的液体。

便携式设备的备用燃料电池及燃料电池盒
(例如:相机、手提电话、手提电脑及摄录机)

禁止携带

-

超过 160Wh 的大型锂电池
(例如:工业设备、移动装置,助行器除外)

禁止携带

-

锂电池驱动的车辆
(例如:独轮车 (Airwheel, Solowheel)、电动平衡板 (Hoverboard)、自平衡滑板车及迷你摄位车 (Segways))

禁止携带

-

电池驱动装置

物品允许放置于接收条件

安装有锂电池的行李箱 – 不可拆卸电池

禁止携带

-

安装有锂电池的行李箱 – 可拆卸电池

手提行李 或 寄舱行李

  1. 电池必须从行李箱中取出
  2. 电池必须个别保护以防止短路,例如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端子进行绝缘处理 (例如:用胶带封住外露端子,或将每颗电池放入单独的塑胶袋或保护袋中)
  3. 取出的电池必须携带进入机舱
  4. 取出的电池必须遵守「备用/散装电池」的规则

电子烟(包括电子雪茄、电子烟斗、其他个人雾化器)

手提行李

  1. 每人限带 1 部;
  2. 不允许在机上为这些装置及/或电池充电
  3. 必须采取措施个别保护以防止意外启动

注意:
乘客不得将电子烟装置、电子烟油及其他类似或相关产品进口到某些目的地,如香港和台湾。请查阅各国的具体法规。 香港特区政府已禁止进口、推广、制造、售卖或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加热烟产品 (包括电子烟油及用于模仿传统吸烟的植物材料) 及草本烟。这也包括个人使用。以香港为旅程起点或终点的乘客,不得在寄舱或手提行李中携带这些物品。 详情请浏览:https://www.taco.gov.hk/t/tc/legislation/legislation_asp.html 台湾卫生福利部已根据《烟害防制法》禁止电子烟装置及其液体 (电子烟油)。因此,不允许将这些产品进口到台湾。 详情请浏览: https://web.customs.gov.tw/etaipei/singlehtml/1367?cntId=cus12_175758_1367

含有干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及防漏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PED)
包括医疗设备及消费电子产品 (例如:便携式制氧机 (POC)、相机、手提电话、手提电脑和平板电脑、直发器)(瓦时额定值不超过 100Wh,或锂金属含量不超过 2 克)

手提行李 或 寄舱行李

  1. 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装置免受损坏并防止意外启动。
  2. 对于能够产生极高热量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必须透过移除发热元件、电池或其他组件来隔离电池和发热元件。
  3. 如装置放置于寄舱行李中,必须完全关闭 (非睡眠或休眠模式)。

锂电池的额外要求:

  1. 每人最多 15 部 PED。
  2. 电池必须符合联合国测试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第 38.3 小节的要求。
  3. 对于锂金属电池,每颗安装或备用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 2 克。
  4. 对于锂离子电池,每颗安装或备用电池的瓦时额定值不得超过 100Wh。

防漏电池的额外要求:

  1. 电池必须符合特别条款 A67 的要求,且不得含有任何游离或未被吸收的液体。
  2. 每颗电池电压不得超过 12V,瓦时额定值不得超过 100Wh。

注意: 关于备用电池,请参阅「备用/散装电池」部分

锂电池驱动的电子设备例如自动体外心脏去颤器 (AED)、便携式制氧机 (POC)、持续正气压睡眠呼吸机 (CPAP)、电动工具、摄录机及手提电脑(瓦时额定值超过 100Wh 但不超过 160Wh,或锂金属含量超过 2 克但不超过 8 克)

手提行李 或 寄舱行李

  1. 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装置免受损坏并防止意外启动。
  2. 如装置放置于寄舱行李中,必须完全关闭 (非睡眠或休眠模式)。
  3. 电池必须符合联合国测试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第 38.3 小节的要求。
  4. 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超过 2 克但不超过 8 克 (仅限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 – PMED)。
  5. 对于锂离子电池,瓦时额定值超过 100Wh 但不超过 160Wh。


备用锂电池的额外要求:

  1. 每人最多 2 颗备用锂离子电池或锂金属电池。
  2. 电池必须个别保护以防止短路 (透过放置在原厂零售包装中,或用胶带封住外露端子,或将每颗电池放入单独的塑胶袋或保护袋中)。
  3. 备用电池:
    - 在飞机内,严禁使用机舱座位电源/机上电源进行充电。
    - 在飞机内,严禁使用其为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
    - 不得放置于装载在头顶置物柜的机舱行李中。
    - 必须放置于前方座位下或其他指定存放位置 (如椅背口袋) 的机舱行李中。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装置包括由锂电池供电、植入人体或外部安装的装置

随身携带

-

电池驱动轮椅及助行器

物品允许放置于接收条件

装有锂电池的电池驱动轮椅或其他类似助行装置

寄舱行李

  1. 电池端子已受保护以防止短路 (例如封装在电池盒内)。
  2. 电池必须符合联合国测试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第 38.3 小节的要求。
  3. 电池已受到适当保护以免受损,并牢固地安装在轮椅或助行器上,且电路必须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隔离;或
  4.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由使用者拆除。

取出的电池必须手提上机并符合以下要求:

  1. 从助行器取出的每颗锂电池不得超过 300Wh。
  2. 最多携带 1 颗不超过 300Wh 的备用锂电池;或
  3. 最多携带 2 颗各不超过 160Wh 的备用锂电池。

装有防漏电池、镍氢电池或干电池的电池驱动轮椅或其他类似助行装置

寄舱行李

  1. 助行器必须做好运输准备以防止意外启动。
  2. 电池端子已受保护以防止短路 (例如封装在电池盒内)。
  3. 电池已受到适当保护以免受损,并牢固地安装在轮椅或助行器上。电路必须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隔离;或
  4.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由使用者从助行器中拆除。

防漏电池的额外要求:

  1. 电池不得含有任何游离或未被吸收的液体。
  2. 电池符合 IATA 特别条款 A67。

镍氢电池的额外要求:

  1. 电池符合 IATA 特别条款 A199。

干电池的额外要求:

  1. 电池符合 IATA 特别条款 A123。

已拆除或备用电池的额外要求:

  1. 电池必须装在坚固的硬质包装中,并必须放置于寄舱行李内。
  2. 每人最多 1 颗备用防漏电池;或
  3. 最多 2 颗备用镍氢电池;或
  4. 最多 2 颗备用干电池。

装有可泄漏电池的电池驱动轮椅或其他类似助行装置

寄舱行李

  1. 电池端子已受保护以防止短路 (例如封装在电池盒内)。
  2. 在可行情况下,电池装有防溢通气盖。
  3. 受到适当保护以免受损,并牢固地安装在轮椅或助行器上。电路必须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隔离;或
  4. 当助行器无法保持直立位置时,按照制造商的说明由使用者从助行器中拆除。

已拆除电池的额外要求:

  1. 必须装在坚固的硬质包装中。
  2. 包装必须密封、不透电池液。
  3. 电池必须防止短路,直立固定在包装内,并周围填充足够的相容吸收材料以吸收其全部液体内容物。

易燃物品

物品允许放置于接收条件

露营炉具及燃料容器(无论是否含有燃料)

禁止携带

-

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引擎

禁止携带

-

安全火柴及香烟打火机 (「随处可擦」火柴、「蓝焰」或「雪茄」打火机,或由锂电池供电且无安全盖或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的打火机)

禁止携带

-

安全火柴 (小盒) 及小型香烟打火机 (不含未被吸收的液体燃料,液化气除外,供个人使用)

随身携带

  1. 每人最多 1 件。
  2. 不含未被吸收的液体燃料 (液化气除外),供个人使用,随身携带。

与少量易燃液体包装在一起的非传染性标本

禁止携带

-

气体

物品允许放置于接收条件

小型、非易燃气体弹含有二氧化碳或其他属于 2.2 类 (非易燃、无毒) 的合适气体

手提行李 或 寄舱行李

供个人穿戴的自动充气个人安全装置,如救生衣和背心:

  1. 每人最多 2 个安全装置。
  2. 每个装置安装不超过 2 个小型气体弹;及
  3. 每个装置最多 2 个备用气体弹。
  4. 个人安全装置的包装方式必须确保不会被意外启动。
  5. 仅限于二氧化碳或其他属于 2.2 类 (非易燃、无毒气体) 且无次要危险性的合适气体。
  6. 气体弹必须用于充气目的。

其他装置:

  1. 每人最多 4 个含有二氧化碳或其他属于 2.2 类且无次要危险性的合适气体的小型气体弹。
  2. 每个气体弹的水容量不得超过 50 毫升。

注意:对于二氧化碳,50 毫升水容量的气体弹相当于 28 克气体弹。

非易燃、无毒气瓶 用于操作机械义肢

手提行李 或 寄舱行李

  1. 如为确保旅程期间有足够供应所需,可携带类似尺寸的备用气瓶。

含有碳氢化合物气体弹的发型造型设备

禁止携带

-

医疗用氧气或空气气瓶

禁止携带

-

其他物品

物品允许放置于接收条件

雪崩救援背包

禁止携带

-

化学制剂监测设备

禁止携带

-

干冰 (固态二氧化碳)

手提行李 或 寄舱行李

  1. 用于包装易腐烂物品时,每人最多 2.5 公斤。
  2. 包装必须允许二氧化碳气体释放。

寄舱行李的额外要求:

  1. 每件寄舱行李必须标记「Carbon dioxide, solid」(固态二氧化碳) 或「Dry ice」(干冰);及
  2. 标示干冰的净重或表明重量为 2.5 公斤或以下。

渗透装置

禁止携带

-

保险型公事包(例如:内含锂电池及/或烟火物质等危险品的现金箱或现金袋)

禁止携带

-

含水银的医疗或临床温度计

寄舱行李

  1. 每人限带 1 支供个人使用。
  2. 必须存放在保护盒内。

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代表携带的含水银温度计或气压计

手提行李

  1. 温度计或气压计必须包装在坚固的外包装中。
  2. 包装必须有密封的内衬;或
  3. 由坚固防漏且防穿刺材料制成的袋子,该材料不透水银,可防止水银从包装中逸出,无论其放置位置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