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快运航空有限公司 乘客及行李运输承载条款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30日

  1. 在本承载条款中,以下字词具有以下含义:
    (a)    「我们」、「本公司」及「我们的」是指香港快运航空有限公司(「香港快运航空」)。
    (b)    「您」、「您的」及「你自己」是指您及您的预订机票上展示的其他乘客。
    (c)    「机票」是指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旅程机票/收据及/或电子机票,当中印有本运送条款。
    (d)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识别每间航空公司的代码(IATA为两个字母,ICAO为三个字母),例如香港快运航空为UO或HKE。
    (e)    「授权代理商」是指经我们授权的持牌代理商。
    (f)    「行李」是指伴随您旅行的个人物品,包括您的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及閘口行李。 
    (g)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印发予您的行李编号文件,并附于每件托运行李上的对应标签,用于识别托运行李。
    (h)    「预订」是指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商于我们的系统中所输入有关乘客即将出行的旅程详细资料。
    (i)    「客户服务中心」是指香港快运航空的客户联络团队,以方便乘客进行订位和查询。 联络方式已列于https://www.hkexpress.com/zh-CN/need-help/customer-care/contact-us
    (j)    「承载」是指运送。
    (k)    「承运商」是指除香港快运航空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您的机票可能包含于其航班上飞行的航程。
    (l)    「手提行李」是指您携带登机的行李及随身物品(已于条款 8(5)中有所定义),这些行李不属于托运行李或闸口托运行李。 如果您希望在登机口托运任何行李,或如果在登机口发现手提行李超过了适用于您机票类型的手提行李限额,则该行李必须以閘口行李形式进行托运。 
    (m)    「托运行李」是指我们或我们的代理商在您办理登机手续时或在登机口接管的任何行李,其将会装入我们的飞机货舱内进行运送。
    (n)    「登机手续截止时间」是指我们规定您必须完成登机手续(包括完成托运行李的交付)并收到登机证之时间限制。
    (o)    「承载条款」是指本承载条款或其他承运商的承载条款(视情况而定)。
    (p)    「合约须知及条件」是指适用于您的机票并显示于您的机票上的条款和条件。 这些合同须知及条件透过纳入本承载条款、法规政策和我们的政策,共同构成您与我们签订的合约核心条款。 
    (q)    「国际公约」是指以下一项或多项可能适用于您的航班并对您可能提出的任何索偿提供规范之国际航空法条约:
    (i)    于1999年5月28日签订的《统一关于若干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ii)    于1929年10月12日签订的《统一关于若干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iii)    于1955年9月28日修改的《华沙公约》;
    (iv)    经海牙及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1、2或4号修正案修改的《华沙公约》;
    (v)    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vi)    任何其他适用的议定书或公约及于当地已生效的法规(如有)。
    (r)    「损害」包括因我们营运的航班或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而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或个人伤害,亦包括行李的遗失、部分遗失、盗窃或其他损坏,但不包括行李的正常磨损,例如出现小擦痕、擦伤、凹痕和割痕。
    (s)    「闸口行李」是指超出登机口行李限额的手提行李以及乘客希望在登机口托运的手提行李; 根据相关航空法公约,这些行李会被视为托运行李。 
    (t)    「乘客」是指除营运航班的机组人员之外,所有已预订座位并将会或已身处于飞机上的人仕。
    (u)    「政策」是指我们特别为乘客及其行李的承载制定之流程、规则及政策。
    (v)    「行政条款」是指我们根据相关要求向政府当局申报之费用、票价规则、款项或承载条款。
     
  1. 本承载条款适用于我们运营的所有航班,或您通过我们出票的其他承运商的航班,前提是本承载条款与其他承运商的条款及条件不存在冲突,并且是当我们对您的航班负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适用。
  2. 在与上述条款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由我们和各承运商提供的承载和其他服务,应受以下条款所约束:(i) 机票中包含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约须知及条件; (ii) 适用的费用表; (iii) 构成本合约一部份之承载条款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要求(可向我们或相关承运商办事处索取)。 
  3. 本承载条款适用于所有付费承载服务、免费旅程机票、员工旅游优惠机票和折扣机票,或通过飞行常客计划或奖励兑换的任何航班。
  4. 只有当本承载条款以提及方式纳入包机协议和/或包机机票条款时,才适用于包机航班。 
  5. 若本承载条款中的任何条款与蒙特利尔或华沙公约(如适用)或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或双方经协议后仍不能免除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命令或要求互相抵触时,则该条款不适用,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在本承载条款与承运商的规章和政策之间出现差异的情况下,应以本承载条款为准。 我们可能会发布有关本承载条款的摘要或诠释,以帮助乘客掌握当中要点。 倘若本承载条款与任何摘要存在歧异,概以本承载条款为准。
  6. 我们在机票上的名称可能以缩写展示。 我们的全名将会于费用表、承载条款、规章或时间表中列出。 我们的主要办公地址为香港大屿山东辉路11号国泰坊1楼。 已预订之经停地点是指本机票载明的或航班时间表上所示的乘客旅程中已订妥之经停地点; 就相关国际公约而言,我们与任何其他承运商根据本机票提供的承运服务均被视为单一操作。
  7. 在我们签发由其他承运商承运之机票,或当我们为您安排由其他承运商负责行李托运的情况下,我们仅作为该承运商的代理商行事。 
  8. 任何员工或其他人均无权更改本承载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放弃任何票价规则或应付款项的权利。 个别豁免情况并不代表其他情况亦会遭到豁免。
  1. 「代码共用航班」是指我们与其他服务供应商(包括其他承运商,如国泰航空)之间的一种安排,当中我们会以自身的航空公司代码推销彼此的航班座位服务。 因此,您可能持有展示本航空公司代码的机票,但其他承运商提供机票上的一项或多项航段的服务。 
  2. 基于商业和运营原因,某些服务是通过与其他承运商的联营安排下运营的。 这代表虽然您通过我们预订机票,但机票上的一个或多个航段将由其他承运商提供服务。
  3. 您可以在预订过程中以及机场的离境显示屏上,找到我们和其他承运商的航空公司代码。 如果您的机票包含其他承运商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则这些承运商的承运条件可能适用于您的旅程。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您可以在航班起飞前与我们联络。 
  4. 乘坐代码共用航班的乘客须遵守相关承运商的条款和条件。 我们将会在您预订时告知您任何相关安排以及承运商的身份。 
  5. 我们与其他承运商会合作提供一种称为「联运」的安排。 当乘客在同一旅程中乘搭多间承运商时,乘客的托运行李将会直送达至最终目的地,并会为整个旅程的每个航程获得一张登机证。 如果您的旅程是以联运方式安排,则代表即使您是通过我们预订机票,我们签发的机票乃是来自其他承运商以其相关航空公司代码来营运之航班。 在此情况下,我们仅作为该承运商的代理商行事。 相关承运商的承载条款将适用于该航班,并可于该承运商的网站上查阅。 我们将会在您预订时告知您任何联程安排以及承运商的身份。 
  1. 机票仅适用于机票上的指定航班和日期之承载服务。 根据行政条款、承载条款及相关规定,机票可能会出现航班和/或日期更改的情况。 承载之费用可能会在承载前出现变更。 如未支付适用票价,则可能会被拒绝提供承载服务。 机票仅适用于预订中指定的航班,从指定机场出发至目的地机场之承载服务。 机票并不适用于机场之间、机场与市区车站之间或往返机场的地面交通。 我们不接受任何不定期机票(即未有指定日程和航班之机票)。 
  2.  我们保留拒绝承载任何通过违反适用法律或我们的行政条款、承载条款或规定而获得机票的人仕之权利。
  3.  如果在购票后,由于严重伤病导致您无法如期出发,我们可能会根据医疗证明上的日期,延长您的机票有效期不超过两(2)个月,但前提是补偿航班有空缺座位而且您须支付票价差额。 然而,在此情况下,同行乘客之机票有效期将不予延长。 
  4.  在以下情况,其他同行乘客之机票有效期可予以延长:在乘客出发后,若直系亲属(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丈夫、妻子、祖父母、孙子孙女、公婆、姻兄弟姐妹)不幸去世,您及同行的直系亲属之机票有效期可予以改期。 任何此类修改须出示有效的死亡证明,且该有效期不得延长超过死亡日期起计算的两(2)个月,前提是补偿航班有空缺座位而且您须支付票价差额。 
  5. 退票

(a) 除非在本承载条款、票价规则、行政条款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机票不得退款。 

(b) 若我们取消航班或停止运营某航线,我们将会就旅程机票中每段未使用之航程向您退款。 退款金额应等于已支付的票价及包含相关税款和税项。 

  1. 如果您选择了特定座位同时我们已接受您的请求,我们将会尽力满足您的请求,但如同一机舱等级内有其他座位可供使用,我们无法对此作出保证或支付任何补偿。 我们保留因营运(例如,需照顾行动不便的乘客、座位或机上娱乐设备损坏或损耗等)、安全或安保原因,在出发前、办理登机手续时或在机上期间更改您的座位选择之权利。 基于安全原因,某些座位设有限制,并不适合所有乘客。 
  2. 我们票价的某些条款因预订及出票的票价而异; 请通过我们的票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或预订机票上的授权代理商,或 hkexpress.com 查看相关票价规则以及条款和条件,以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适用于一般票价的条款已在下方列示,并受购票时适用的当地法律所约束。 机票价格已包含所有税项和我们向乘客提供的承载服务之所有费用,但不包括可额外选购的行李费,以及额外产品或服务之税项及收费。 
  3. 行李托运费用托运详情可查阅此处:托运行李 - HK Express
  4. 所有由我们营销或推出但由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其付款均受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所约束。
  5. 政府征收税项须知:
    您的机票价格可能包含由政府机关征收的航空运输税项及收费。 这些费用可能占机票成本的相当大部份,并可能已包含在票价内,或者在您的机票上于「税项及收费(TAX/FEE/CHARGE)」细项中单独列出。 
    您亦可能需要支付尚未付妥之税项或收费。
  6.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票价(包括燃油附加费)不可退款,且我们不接受就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退款。
  7. 假如您未能如期出发,我们可能会退还某些税项或费用,前提是:

(a) 我们没有责任转缴该些税项或费用至其他机构的(例如,机场或政府); 

 

(b) 除非相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退款请求须在九十(90)日内提交。 详情请向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c) 假如法律允许,我们可从可退款金额中扣除合理的管理费用,该费用已载列于费用表中。 如果管理费用超过退款金额,则不予退款。

 

  1. 如果您需要特殊协助 —— 包括但不限于因失明或失聪、使用轮椅或使用导盲犬或残疾辅助犬的协助,您必须提前透过我们的票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或授权代理商通知我们,否则您可能无法受理登上预定航班。 
  2. 对于需要特殊协助的乘客,如果该乘客能够单独完成我们于特别协助页面上「需要安全助理协助的旅客」部份 列出的所有细项,则代表该乘客可以独立出行。 无法完成任何细项的乘客可能需要由一位年满18岁并在体力及精神方面皆具备相关辅助能力的人仕/安全助理陪同出行。
  3. 为移动不便的乘客提供的特殊协助服务由当地地勤服务供应商提供,并视乎当地机场的设施和设备而定。
  4. 对于行动不便的乘客,我们保留在必要时重新分配您的座位至非紧急出口座位的权利,以满足香港民航处对紧急出口座位的相关要求。 详情请参阅我们座位选择页面上的「紧急出口座位要求」部份。
  5. 如果您需要额外座位,您必须通过我们的票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或授权代理商预订并支付相关座位费用。 额外座位仅供您个人舒适使用,其不得用于承载或存放个人物品或手提行李,且须按当刻票价收费。 为了能够妥善安排相邻座位,您需提前选购相应座位(包括支付任何相邻座位的选购费用)。 
  6. 我们保留拒绝承载任何不符合相关安全和危险物品要求及规定的特制或非标准辅助设备(例如,特制轮椅)的权利。
  7. 如果您在怀孕期间出行,则将根据您的怀孕周数和预期生育的孩子数目,将适用以下条件:
    (a) 如果您怀孕情况稳定或不属于高风险个案,则在未达第28周之怀孕不需要医生证明;
    (b)在怀孕第28周之后乘搭我们的航班时,您需要携带医生或助产士签发的证明书或信函;                                                               (c) 如果您的怀孕没有任何并发症,您可以在单胎怀孕的第36周当日之前或多胎怀孕的第32周当日之前乘搭我们的航班;
    (d) 如果您的怀孕出现任何并发症,则需要出示医疗安全证明。
    所有医疗安全证明必须在我们要求时提供。 您可以参阅我们特别协助页面上的怀孕乘客部份以了解更多。
    某些国家会对非该国公民孕妇设有入境限制。 请向相关大使馆、领事馆或当地当局查询,以确认相关具体要求。
    怀孕乘客不得坐在紧急出口行。 
  8. 任何行动不便的乘客如需特别协助,或希望根据条款6 第(7)项通知我们相关健康状况,则必须提前通知我们,否则其可能无法受理登上预定航班。 请参阅我们的特别协助页面,以了解不同类别特殊协助所需之具体通知时间。
  9. 除非于同一张预订机票兼整个飞行旅程中伴有父母或监护人(年满18岁),否则我们不会承载年龄不足2岁的婴儿。 未满7天的婴儿将不得乘搭我们的航班。

年龄由2岁至未满12岁的儿童必须由年满18岁的人员陪同或看顾(须购买合适机票)。 父母或监护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关陪同或看护人员的全名、联络资料及其他相关详细信息。 在旅程开始之前,他们必须递交所需相关文件,并可能要求签署免责声明。 

未满18岁之儿童不能坐在紧急出口座位行。 

 

  1. 如果我们之前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我们将不再允许您乘搭我们的任何航班,我们将有权决定拒绝承载您或您的行李,即使您持有有效的机票和/或登机证。
  2. 即使您持有有效的机票或登机证,如果发生或者我们合理地认为可能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我们可能会拒绝承载您或您的行李,并缴收您的机票或登机证:
    (a) 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会对飞机的安全或机场或机上任何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或风险;
    (b) 您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对您自己、乘客、机组人员或财产构成安全或健康风险,或可能影响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
    (c) 您要求的特定协助超出我们可以合理地向有需要特定协助的旅客提供的服务范围;  
    (d) 您在预订机票、在机场办理登机或登机过程中或在机上犯下刑事罪行;
    (e)您拒绝为您本人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后,您未能在办理登机手续或登机口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或您篡改或移除了行李上的任何安全封条或标签; 
    (f) 您未能遵守我们在机上或机场的安全或保安指示,当中包括在整个航程中根据我们的指示佩戴口罩,以及携带并向我们出示医疗豁免的特定文件; 
    (g) 我们合理认为您没有有效的机票或有效的旅行证件,或者我们合理怀疑您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进入您可能过境的国家,或者您在飞行过程中销毁了您的旅行证件,或拒绝向机组人员提供旅行证件; 
    (h) 我们合理怀疑您出示的机票是非法获得的,或是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以外的机构购买的; 或机票是通过欺诈行为签发或伪造的,或已被取消(或机票上的相关航段),或您无法证明您是机票上所列的乘客;                                                                   (i) 您未能按照机票上列出的航班顺序出行; 
    (j) 您对我们的工作人员、地勤人员或任何乘客造成伤害、威胁、侮辱、歧视、使用淫秽或下流语言或行为;
    (k) 您曾作出炸弹威胁,包括炸弹恶作剧、炸弹玩笑或其他安全威胁;
    (l) 我们合理地认为您患有不符合我们乘机健康要求政策的疾病或病征 (请参阅我们的常见问题 (特别协助)),或我们合理地认为您不适合飞行或需要安全协助;
    (m) 我们合理地认为您似乎没有遵守政府健康和旅行建议及限制的相关指引; 
    (n) 我们合理地认为拒绝承载是为了遵守任何适用的政府法律、法规、命令或航空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
    (o) 您拒绝提供关于您的信息或提供不准确或错误的信息,包括按照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p) 您未全额支付适用的票价、税项或其他费用; 或                                 (q) 您被我们或任何其他承运商通知为拒载人仕。

3. 如果我们因条款7第(2)项的任何原因拒绝向您提供承载服务,则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机票及任何后续航班的预订,且不作任何退款。

4. 我们可能会向您发出拒载通知。 在拒载通知生效期间,您将被禁止乘坐我们运营的所有航班。 拒载通知将会包含禁令生效日期和执行期限。 如果您在拒载通知生效期间尝试出行,我们将会拒绝向您提供承载服务。 拒载通知还可能禁止您乘坐国泰航空营运的航班或其他承运商营运的航班,即使该承运商或国泰航空已向您签发机票。 

  1. 托运行李和閘口行李
    托运行李和閘口行李必须妥善封存。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我们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a)因正常磨损导致行李或其外突部份(如轮子、支架、拉带或伸缩手柄、挂架或挂钩、松脱的行李外壳、袋子或外附物)损坏; 和/或
    (b) 对于您在行李中(包括托运和未托运的行李)携带的某些高价值或易损物品的丢失、损坏或延误,我们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易碎或易腐物品、艺术品、雕塑、画作、银器、陶器、瓷器、相机、其他摄影设备、双筒望远镜、望远镜、光学设备、皮草、奖杯、鹿角、毛皮、金钱、珠宝、贵金属、宝石、贵重物料、电脑、潜水电脑、个人电子设备、汇票、实体证券凭证或其他贵重物品、工艺品、手稿、收藏品、 无法替代的物品、古董、家传之宝、商业文件、钥匙、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本。
    如欲了解更多,请参阅我们的行李索偿政策
  2. 托运行李限制
    每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取决于您购买的行李限额,通常为20公斤或32公斤,直线长度不超过158厘米或62英寸。 任何单件行李重量若超过32公斤,将不被接受托运。 
  3. 特殊行李
    携带某些物品如运动器材、辅助设备和乐器须遵守特别规则。 请参阅 特殊行李/运动器材 以了解更多信息。 
  4. 托运行李限额
    托运行李数目因机票类型而异。 某些机票类型不包括行李托运,而您仅可通过支付额外费用来购买托运服务。
    为符合我们的行李规格要求,请参阅托运行李规格。 
    请参阅 hkexpress.com 上有关机票的条款及细则或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或授权代理商以获取更多信息。
    不占座的婴儿并不设有行李托运服务。
    我们或会接受托运超过您购买重量上限的行李,但您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5. 手提行李限额
    手提行李必须符合我们规定的尺寸和重量限制,具体规格请参阅手提行李 的限额。
    手提行李限额因机票类型而异。 某些机票类型不包括行李托运,而您仅可在预订机票时通过支付额外费用来购买相关服务。 
    以下物品可能被视为随身物品:小型手袋或钱包、一部手提电脑、雨伞或拐杖、小型相机和/或一副双筒望远镜、合理数量的读物以供飞行时阅读、在飞机上使用的婴儿食品和婴儿手挽袋(只限有婴儿飞行时)、乘客使用的支架、支撑仪器或其他义肢装备(前提是相关装备为必要), 以及免税品。 携带超过我们规定尺寸和/或重量的手提行李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任何在登机口发现超出您机票类型适用手提行李限额之行李必须于登机闸口把行李托运。 在这种情况下将会以闸口行李收费。 
    我们可全权决定拒绝上述物品放入机舱。 
  6. 禁止携带物品
    (a) 乘客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在任何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i)可能危害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的物品,包括我们网站上列出的受管制和禁运物品或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航空安全运输危险品技术指示》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危险品规则》以及在承载开始日期生效的所有其他适用规则上列出的物品;
    (ii)被您正飞往或来自的任何国家或州份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的物品; 
    (iii) 基于危险性、不安全性或其重量、尺寸、形状或性质,或因其易碎或易腐,或考虑到所乘搭的飞机类型,我们合理认为不适合承载的物品;
    (iv) 枪支和/或弹药; 
    (v) 电击枪、催泪喷雾、指节套环和伸缩警棍; 以及 
    (vi) 安装了警报装置的手提包。
    (b) 无论您是抵达还是仅在香港过境,根据香港法律,枪支、弹药、电击枪、催泪喷雾、指节套环和伸缩警棍均被列为禁运物品。 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及处以监禁高达十四年(14年)。 详情请参阅香港警察网站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4_crime_matters/cpa/cpa_at_01.html
    (c) 剑及刀等锋利物品可接受以托运行李方式托运,但不可携带进入机舱。 
  7. 允许携带的物品
    (a) 虽然有上述规定,您可以于手提行李内携带液体、喷雾剂和凝胶,前提是每件物品的容量不得超过100毫升,而且必须装在一个可重复密封的透明胶袋之中,同时每名乘客的总携带容量不得超过1升。 
    (b) 若然是在您旅途中必需使用到的,以下放于手提行李内的物品容量可超过100毫升,但请于安检时出示:
    (i) 必须携带的药物,如糖尿病药包;
    (ii) 婴儿食品,糊状或液体(前题是您与婴儿一同飞行);
    (iii) 母乳(与婴儿一同飞行或单独飞行的哺乳母亲); 以及
    (iv) 非液体化妆品,如唇膏、粉底和固体香体膏。                                    请注意,上述豁免需经过安检批准。 
  8. 基于安全因素,乘客同意由我们、政府或机场人员对其本人及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X光检查。 您的行李亦可能会在您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检查。 
  9. 手提行李的乘客安全提示
    香港民航处已颁布指令,禁止乘客携带某些物品进入从香港国际机场起飞的航班机舱。 这些物品包括任何长度和形式的刀具和类似刀具的物品; 以及锋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餐具、切割工具、剪刀或剃刀; 以及玩具枪。
  10. 托运行李和閘口行李将会交付予行李识别标签上所列名称的持有人。 若于国际行李托运时出现损坏情况,必须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商提出书面投诉,并且最迟须在收到行李后7天内提出; 如有延误,须在行李交付日期起21天内提出投诉。 若其为非国际托运,请参阅相关行政条款或承载条款。请参阅我们的行李索偿政策以了解更多信息。
  11. 纵使已进行了安检,若果我们合理地认为出现以下情况,我们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可能拒绝托运任何行李:
    (a) 您的行李可能会危害到飞机的安全或机上或机场人员的健康或安全;
    (b) 您拒绝接受对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或在接受检查后未能于办理登机手续时或就登机口询问的安全问题提供满意的回答,或篡改或移除行李上的任何安全封条或标签;
    (c) 您未有遵守相关机上或机场的安保指示; 手提行李未被妥善、安全地封存在合适的储存容器;                                                     (d) 行李因其尺寸、形状、重量、内含物件、功能或出于安全或营运原因而不适合上机,或影响到其他乘客的安全;
    (e) 行李不属于您,而您将其混合到自己的行李之中;
    (f) 我们合理地认为您未有遵守政府的相关建议和限制;
    (g) 我们合理地认为拒绝承载是为了遵守任何适用的政府法律、法规、命令或航空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
    (h) 您拒绝提供有关您的信息或提供不准确或错误的信息,包括按照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或者您未全额支付适用的票价、税项或其他费用。

 

1. 我们会尽力以合理的速度为您及您的行李提供承载及托运服务。 时间表中显示的航班时间可能会于发布日期与实际出发日期之间出现变动。 我们不能对时刻表上显示的航班时间作出保证,其亦不构成与我们合约的一部份。 

 

2. 时刻表可能会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出现变动。 在我们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们会在您预订机票时告知您当刻有效的预定航班时间,并会在您的机票上显示。 然而,我们可能需要在机票发出后更改预定航班的时间,对此我们会尽力就您所提供的联络方式向您发出变动通知。 

 

3. 对于需要乘搭由其他承运商营运的转机航班之情况,我们不会对此负责,或对非以同一张机票出售的旅程负责。

 

4. 我们可能会在不作出通知的情况下更换承运商或飞机,并且在必要情况下,更改或省略于机票上显示的经停地点。

 

5. 我们对因出现不可预见情况或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事件而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不负任何责任。

 

6. 除非相关国际公约另有规定,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或停止营运某条航线,您可以选择:

(a) 在座位可供使用的情况下,于您欲出行的日期乘搭我们相同航线的航班到达最终目的地(将免除行政费用,但或需支付机票差价); 

(b) 在座位可供使用的情况下,于您欲出行的日期乘搭我们的航班到达替代目的地/航线(将免除行政费用,但或需支付机票差价);

(c) 根据条款4第5项的规定进行退款。

 

7. 来往中国内地机场的航班:

 

(a) 若航班延误或取消是由于维修、航班安排或其他由我们造成的原因,我们将会提供餐饮及住宿补偿。

 

(b) 若航班延误或取消是由于天气、紧急情况、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其他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原因,我们将会协助乘客安排餐饮及住宿,但当中的费用将由您来承担。

 

(c) 对于任何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的原因,我们不会提供任何金钱上的赔偿。.

 

(d) 如乘客要求,我们将会提供航班延误和取消的书面证明。

 

8. 超额预订政策

 

(a) 包括我们在内的大部份承运商,一般都会出现超额预订情况,以在部份乘客未能登机时仍能有效管理座位使用率,以及让部份原本无法乘搭所选航班的乘客能够补上航班。 然而,我们会尽力管控,力求将可用座位数量与预期登机的乘客数量匹配。

 

(b) 此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天灾、战争、不良天气条件、政治或军事行动,或其他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事件)亦可能导致超额预订情况出现。

 

(c) 虽然我们会尽力为持有座位确认文件的乘客提供座位,但即使您拥有明确的预订、座位预留或状态确认文件,我们亦不能对此作出任何保证。

 

(d) 若您拥有座位确认文件但该航班出现超额预订情况,我们将会在机场通知您并寻找愿意改搭其他航班或取消旅程的志愿者。 如果志愿者人数不足,则将会根据我们的登机优先规则决定哪些乘客可以乘搭该班航机。

 

(e) 我们会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赔偿政策来制订补偿方案,以对因座位不足而无法登机之持座位确认文件乘客提供补偿。

 

(f)我们不会对以下超额预订情况提供补偿:乘客未能遵守我们的票务和登机时间要求; 乘客未有遵守本承载条款或行政条款; 当航班被取消; 基于营运或安全原因,我们将航班更换为座位数量较少的飞机; 或我们将乘客安排到另一航班上,而该航班同样能让乘客在原定航班的计划到达时间稍后两(2)小时之内抵达最终目的地。

 

 

  1.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任何与航班无关的第三方服务,例如陆路、铁路或海上运输服务、汽车租赁或酒店住宿,或为这些服务发放票务或预订文件(包括行李托运),我们仅作为您的代理商行事,且不会对这些服务的履行或可行程度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该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条款和条件将适用于此。 我们不会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亦不会对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或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  我们建议您购买旅游保险。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购买之。 如果您有购买旅游保险,您的合约将会由该旅游保险供应商承保而非我们,当中其条款和条件将适用。

1.为了确保您及其他人的安全,您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a) 在座位上时,必须一直系紧安全带;

 

(b) 在出现气流颠簸情况或安全带指示灯亮起时,应待在座位上并系紧安全带;

 

(c) 遵从机组人员的指示待在座位上。 

 

2. 您在乘搭我们的航班、在机场以及在机上时的行为必须恰当。 例如,您不可:

 

(a) 违反任何适用法律(例如,醉酒、在飞机上吸烟或服用非法药物); 

 

(b) 在飞机上行为不当,危及飞机或机上任何人或财物的安全;

 

(c) 阻碍或干扰机组人员履行职责;

 

(d) 不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e) 对机组人员或其他乘客使用威胁、辱骂或侮辱性的言语或行为;

 

(f) 表现出混乱、不可预测、危险、具歧视性或具攻击性的行为,或进行任何有机会引起他人不安的行为(例如,拍摄或拍照机组人员或其他乘客),或一般使机组人员或其他乘客不认同之行为;

 

(g) 擅自篡改或干扰飞机或其设备;

 

(h) 不遵守您签署的任何文件条款,包括过往于航班里曾进行条款7第2项或条款11第2项所述之行为。

 

3. 如果我们合理地认为您在机场或飞机上表现出条款7第2项或条款11第2项所述之行为,或我们认为您不适合飞行:

 

(a) 我们可能将您的行为举报给警方和/或其他有关当局,您可能会因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而遭到起诉,并可能会被罚款或监禁; 

 

(b) 我们可以决定(根据我们合理地作出衡量)在起飞前取消您的航班;

 

(c) 我们可以将航班改道并要求您下机,但您必须支付因改道而衍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d) 我们可以决定取消您与我们的任何回程航班或其他未来的航班,且不予退款;

 

(e) 我们可以采取任何我们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您继续进行不当的行为,包括要求您下机或离开机场或限制您的行为;

 

(f) 如果您未能遵从机组人员的要求,停止操作或使用任何可能干扰飞行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手提电脑或平板电脑、电子阅读器、录音机、收音机、MP3机、DVD或CD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激光产品、射频装置、遥控玩具或其他电子设备),或任何机组人员合理地认为会影响到其他乘客旅途舒适或飞机秩序及安全的电子设备,我们可以收缴该设备直到航班结束。

在发生上述任何情况下,您的机票将不获退款,而我们亦不会对因拒载您而衍生的任何费用负责。

 您需要赔偿我们因您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飞机造成的任何损害)而衍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我们在入禀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费用)。

4.您只可以在飞行过程中饮用于机上购买的酒精饮品。 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基于任何理由拒绝向您提供酒精饮品,或收回已经提供予您的酒精饮品。

  1. 您必须在我们指定的时间前到达机场,或者如果未有指定时间,则需提前足够的时间以完成办理登机手续。
  2. 在乘搭航班您必须遵守特定的要求,以确保您能够安全飞行。 如果您有医疗状况,应在预订、登记和登机前查看我们的网站,并在必要时向您的医生咨询。 您有责任将于旅途中所需的医疗用品存放于您的手提行李之中。
  3.  如果世界卫生组织或任何政府宣布公共卫生紧急状况,您有责任遵守所有健康文件要求、政府隔离限制或法规(包括停留时间)。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同意遵守这些政策、限制和法规,以及支付当中所衍生的任何费用,并同意根据要求向我们支付我们代为支付及产生的任何费用。 如果我们有提供相关旅游协助或指引,这并不代表您能够免除上述事项的个人责任。
  4.  您须对旅途中的所有必要安排负责,并须确保您的旅行文件有效,以及持有所有必要的签证、旅游文件、医疗证明及相关机关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便进入该些国家(包括您预订机票上所示途径转机的国家),并确保您被允许入境。 即使我们有提供有关是否需要签证或其他旅行文件、健康文件或证明、疫苗接种或目的地的健康与安全危险等信息或协助,这不代表您能够免除上述事项的个人责任。
  5.  如果您未能遵守这些要求,我们保留拒绝承载您的权利。 持有香港特区护照的乘客的签证要求已列在我们的旅行文件页面上,但其内容仅供参考,并可能随时出现变更。
  6. 如果出入境口岸或过境口岸因任何理由认为您入境或过境的目的十分可疑,或您被拒绝入境:

(a) 我们对您因此衍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b) 不论被拒入境的理由为何,我们均不会承担遣返的费用,您将须负责所有与您返回出发地点或登机地点的相关费用,包括遣返费用和政府或监管机构对我们处以的任何罚款。

(c) 我们不会对您的机票予以退款,并且可能会从您的预订中扣除任何未使用的航段(如适用),以抵消因您被拒绝入境而造成的任何罚款、损失、费用或损害。

(d) 您必须赔偿我们因您被拒入境而衍生的任何罚款、损失、费用或损害。

  1. 根据本承载条款及适用法律,包括相关国际公约(如适用),我们对您的责任如下:                                                                     (a) 如果我们是联运旅程的其中一间承运商,我们不会对由其他承运商营运的航程承担责任;                                                             (b) 如果我们是旅程的实际营运承运商,我们会对于机上、登机或落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伤害或死亡负有责任;             (c) 如果我们是合约航班但不牵涉任何承运服务,我们对在任何承运过程中、机上、或登机或落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伤害或死亡仍负有责任。
  2. 适用法律可能包括相关国际公约和/或适用于我们营运的各个国家的法律。 
  3. 如果我们签发的机票其航班由其他承运商承运,或当我们为您安排的行李托运是由其他承运商负责,则我们仅以该承运商的代理商身份行事。 
  4. 在不与相关国际公约或机票预订所在地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本承载条款及我们提供给您的所有服务均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 
  5. 我们对您的死亡或受伤之责任
    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若然您在我们提供的承载旅途中死亡、出现伤害或其他身体损伤,我们将会负上赔偿责任,但须符合以下条款:
    (a) 除非法律要求,我们不会赔偿您精神上的伤害。
    (b) 对于可以追索的损害,最高赔偿金额为:
    (i)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第1项国际民航组织五年审核一次的现行特别提款权(SDR),以及《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之个案,目前的金额为151,880 SDRs; 以及
    (ii)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均为100,000 SDRs。                                             对于上述赔偿金额要求,我们仍不会以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i) 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或(ii) 根本无法采取此类措施为辩护理由以免除或限制我们的责任。 
    (c) 然而,如果因您的疏忽或不当行为或遗漏造成或导致相关伤害,我们对您或合法索赔人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根据适用法律而有所减少或免除。
    (d) 如果赔偿金额超过《蒙特利尔公约》下的151,880 SDRs或其他情况下的100,000 SDRs,并且我们证明损害:(a) 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代理商的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 或 (b) 完全是由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则该伤害的赔偿金额之部份或全部金额将会减少。 
    (e) 我们不会对因您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或该状况的恶化而引起的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负责。
  6. 我们对您的行李出现损坏之责任
    (a) 我们不会对任何手提行李出现的损坏(因延误造成的损坏除外)负有责任,除非损坏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代理商的疏忽造成的。 
    (b) 我们不会对因行李固有损坏、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同样,我们不会对于航程中因正常和常见磨损而造成的行李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c) 对于《华沙公约》适用的索赔,我们的责任仅限于: (a) 赔偿每公斤托运行李和閘口行李17 SDRs; 以及(b)赔偿每位乘客之手提行李332 SDRs,或者在预订时我们同意的更高金额(前题是您已支付附加费)。 
    (d) W对于《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的索赔,我们对手提行李、托运行李和閘口行李的损坏(包括因延误造成的损坏)之责任仅限于《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第2项由国际民航组织五年审核一次的现行特别提款权金额(即SDRs),目前为每位乘客1,519 SDRs, 或者在预订时我们同意的更高金额(前题是您已支付附加费)。 
    (e) 若《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适用,条款13.6(c) 和 (d) 中提到的责任限额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您能证明损坏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代理商i)有意造成的,或ii)明知会导致损坏却仍施行鲁莽行为,并且证明我们的员工或代理商施行该行为或出现遗漏时是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的。
    (f) 如果当地法律(而非上述国际公约)适用于您的旅程,则当地法律规定的手提行李、托运行李和閘口行李的责任限额适用于您的行李。 
    (g) 若上述国际公约均不适用,且适用当地法律未设有责任限额,条款13.6(d) 中所述的责任限额将适用于您的手提行李、托运行李和闸口行李。 
    (h) 您可以在办理登机手续时为行李特别申报价值或购买额外保险,以涵盖手提行李、托运行李和閘口行李的实际价值或更换费用超出我们责任范围的情况。 
    (i) 如果您办理登机手续时未记录行李的重量,则假定托运行李和任何闸口行李的总重量未超过您的机票所允许的重量配额。 
    (j) 如果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填写了较高价值的特殊申报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我们的责任仅限于该较高的申报价值。
    (k) 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我们和我们的代理商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坏,或者我们或我们的代理商根本无法采取该些措施,我们无须对因延误造成的行李损坏承担责任。
    (l) 我们不会对因您行李中包含的物品或其他人的行李引起的伤害或损坏负责。 相反,您须对因您的行李对其他人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坏负责,同时应赔偿我们因此而遭受到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m) 除了国际公约中定义的国际承载中所携带的托运行李、闸口行李或手提行李外,若然您在行李内存有禁止携带的物品出现损坏,我们一概不予负责。 
    (n) 除非我们与其他承运商另有具体安排,否则我们对于因您未遵守本条款和我们的政策,包括未完成安检、办理登机手续和重新标签行李以供另一航班使用而造成的行李损坏,概不负责。
    (o) 如果我们能够证明行李损坏是出于您的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我们不会对相关损坏承担责任。
  7.  我们对因延误造成的旅游损失所负之责任 
    (a) 我们对因航班承运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之责任受到国际公约和/或适用当地法律所限制。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现行赔偿限额为每位乘客6,303 SDRs。 
    (b) 除非适用的当地法律另有要求,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我们和我们的代理商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或者我们或我们的代理商根本无法采取该些措施,我们不会对因延误造成的相关损失负责任。 
  8. 公共卫生及医疗紧急情况
    (a) 如果任何政府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公共健康紧急情况或出现医疗紧急情况,我们可能需要:
    (i) 取消、改变或延迟任何航班;
    (ii) 对乘客进行检测;
    (iii) 要求乘客提供有效的疫苗接种证明(包括新冠肺炎疫苗)和/或阴性检测结果(包括新冠肺炎检测结果);
    (iv) 要求出示健康证明文件;
    (v) 如果您未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文件(包括任何疫苗接种证明),我们可能会拒绝为您及您的行李提供承载服务;
    (vi) 隔离您或其他乘客,并限制飞行中的服务;
    (vii) 通知相关当局,如警察、健康部门或机场安保;
    (viii)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您、其他乘客及机组人员拥有安全的环境。
    (b) 如果我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以上措施,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 
  9. 一般条款
    (a) 我们只会对通过我们航空公司代码出票的旅程或由我们运营的航班飞行期间发生的损害负责。 如果我们签发的机票其航班是由其他承运商承运,或当我们为您安排的行李托运是由其他承运商负责的,则我们仅以该承运商的代理商身份行事。 不过,您仍然可以对首间或最后一间承运商就托运行李的损害提出索赔,然而这些承运商的责任将根据其自身条款和条件而决定。 
    (b) 我们不会对因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或因您未能遵守这些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损害负责。
    (c)除非本承载条款另有说明,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具证据之补偿性损害。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会对以下情况负责: (i) 任何利润、收入、合约、销售、预期储蓄、商誉和声誉的损失,和(ii)间接或连带损失,或(iii)任何形式的非补偿性损害,包括惩罚性或示范性损害赔偿。
    (d) 任何对我们责任的排除或限制均适用于我们的代理商、员工和代表,以及我们使用其航班的任何人及其代理商、员工和代表,并以他们的利益为依归。 因此,您从我们以及相关代理商、员工、代表和个人追回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我们责任限额的总额。
    (e)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本承载条款中的任何内容皆不会致使我们放弃任何根据适用法律所享有的免责或排除权利。 对于第三方,我们保留对任何其他人的法律追索权。
    (f) 我们不接受集体诉讼 -- 根据本承载条款、合约条款、机票、行政条款或我们提供或将会提供的承载服务而发起或引申之任何诉讼,必须是以您的个人身份提出,而不是作为任何所谓的集体或代表性诉讼中的原告或集体成员。

 

  1. 旅游潜在不少风险,而且我们对您的责任有限,因此可能无法弥补所有因意外而导致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您购买旅游保险,以保障以下事项:
    (a) 旅游计划变更或取消;
    (b) 医疗及医院开支;
    (c) 延迟、损坏或遗失行李及其他物品;
    (d) 错过航班转机并出现额外开支;
    (e) 受伤或死亡
  2.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购买保险。 如此,您的合约将会由该旅游保险供应商承保而非我们,同时其条款和条件将适用。

 

  1. 行李损失索偿时效
    若您希望就托运行李或闸口行李的损失向我们提出索偿,您必须按照以下方式书面通知我们:
    (a) 如果损失为实质性损坏,须在收到托运行李或登机行李后七(7)天内通知我们;
    (b) 如果损失为完全遗失托运行李或登机行李,须在行李应到达之日起二十一(21)天内通知我们;
    (c) 如果损失为托运行李或登机行李延迟到达,须在行李交付予您之日起二十一(21)天内通知我们。
  2. 除非我们涉及诈骗行为或适用的地方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若您未能在上述相应时限内以书面通知我们,我们保留拒绝赔偿的权利。
  3. 所有诉讼的时效

由以下日期起计满两年后,不得就其损害赔偿提出任何诉讼:—

  • 到达目的地机场之日; 
  • 航班预计到达之日; 或
  • 承运完成之日。 

若您的索偿未能解决且未在此期限内提起诉讼,我们有权拒绝您的赔偿索偿。

 

1. 您授权我们使用您的个人资料于以下目的:预订、签发机票、提供承运及其他相关服务、遵守入境及移民要求,以及遵从政府机构的要求,及其他在HK Express 客户隐私政策中列明的目的。

 

2. 您授权我们保留这些数据,直至达到收集数据时所需的处理目的,并将这些数据传送至我们在网络中的办事处、其他承运商、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以及为上述目的而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

  1. 除了本承载条款和行政条款外,您的机票还包含了打印在您的机票票据上的其他合约条件。
  2. 这些合同条件已将本承载条款和其他通知纳入到您的机票中,并可以从我们的网站或经授权代理商索取。 我们的网站已提供有关我们政策的信息,例如我们对单独旅行的未成年人仕、孕妇和病患乘客的承运要求、机上使用电子设备的限制、禁止携带的行李物品以及机上饮用酒精饮品的相关规定。
  3. 本承载条款和行政条款以英语撰写,并可能会被翻译成其他语言。 如果英文版本与翻译版本之间存有差异,则以英文版本为准。